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考试科目: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3、考试形式: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采用计算机统一评分,不接受成绩复核申请

4报考网站:中国卫生人才网

网上预报名(注册-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提交报名信息-打印申请表现场确认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准考证打印

5、报考时间:大概是每年12月底至1月中旬左右考试4月份或者5月份左右。具体以网站公布为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6、报考费用: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大约60-70左右

7、成绩查询:考试结束45个工作日后(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成绩单,逾期无法补打和补办。成绩合格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明,并妥善保管。)

注意事项1、报名前认真阅读《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和各考区考试公告、通知。

2、福建考区考生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报名。同时登陆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等。

3、考生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所在学校、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审查盖章);

2、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4、本人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执业注册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考试具体信息以考试通知或公告为准) 

 

首页    证书考试    执业护士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